第一條 為了切實解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后顧之憂,使他們能夠安心學習、順利完成學業,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國發【2007】16 號文件和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實行以勤工助學為主導,生源地信用貸款為主要形式,實施“獎、貸、助、補、勤、保”等多元化的資助政策,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將作為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主要渠道。對于特別困難的學生,在已申請助學貸款的基礎上,學校視情況給予困難補助和勤工助學等方式的資助。
第三條 學校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校學生的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辦公室,學生資助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全校學生的資助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科具體負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學生包括全日制在校正式注冊并參加正常學習的研究生、本、專科學生。
第五條 學校資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定的原則,確保各項幫困助學資金發揮最大效果。
第六條 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國家及省撥專項資助經費;
(二)按有關文件要求,在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
(三)國家助學貸款;
(四)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捐助。
第七條 學校鼓勵各校屬學院積極爭取社會力量在學校或校屬學院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八條 學生資助資金由學校財務處統一負責管理,由監察審計處監督,學生工作部(處)組織評審。
第九條 每年九月份,學校依據《大理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建檔工作實施辦法》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建檔工作,認定標準設置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檔次。
第十條 資助對象為品德良好,奮發向上,努力學習,成績合格,生活簡樸并經學校認定建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學校設立的獎學金和社會各界、個人在我校設立的其他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設立,用于獎勵資助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認定建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依據《大理大學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執行。其他獎學金評定依據相關評審辦法及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助學金包括國家助學金、政府和學校設立的助學金,社會各界、個人在我校設立的其他助學金等。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設立,用于資助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大理大學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執行。其他助學金評定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開發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高校學生發放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生源地貸款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依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辦理流程》申請辦理生源地貸款。通過助學貸款獲得款項必須用于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獎助學金申報制度,各級各類獎助學金的評審在每年10—12月份進行,在學校發出評審通知后,符合條件的學生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寫相應等級的獎學金申請表,在申請內容中應注明申請的獎助學金類別、金額。申請獎助學金者需注明在獲得資助后資助款項的開支計劃,承諾愿意接受同學的監督。申請及相關材料經輔導員或班主任簽署意見,由班級評審小組根據分配名額審核討論并逐級評審上報。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勤工助學制度,積極創造條件為經濟困難學生在教學、科研、管理、后勤服務、環境維護等方面提供勤工助學崗位,讓學生通過一定時間的勞動,增長才干,促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并獲取一定報酬補貼生活開支。勤工助學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組織開展。具體依據《大理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臨時困難補助制度,臨時困難補助是對我校有特殊困難學生的一項臨時助困措施,設立臨時困難補助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因臨時性、突發性災害或疾病造成意外困難,且近期未享受大額資助的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資金發放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為了便于管理學校于每年初將臨時困難補助按比例劃撥到各下屬學院,由各學院根據學生困難情況核發,額度一般控制在100元至1000 元/生/次,發放時由各學院統一造冊并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了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制度,即對被錄取到校報到注冊且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向班主任或輔導員提交緩繳學費的申請,注明可繳納學費金額及繳納期限,出具家庭困難情況證明材料,可辦理入學手續,學校將根據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措施進行資助。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經常曠課上網吧玩游戲、酗酒及進娛樂場所高消費者;
(二)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三)有意隱瞞家庭經濟情況,弄虛作假者。
第十九條 資助工作監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學校實行“觀察員制度”對受資助的學生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資助檔案,由學生工作部(處)牽頭,每年在校學生中選拔一批正直公道、誠實守信、思想覺悟高的學生自愿者聘用為“觀察員”,對各班級受資助的學生進行監督,及時深入學生中了解學生情況,反饋同學們對受資助學生的意見。同時“觀察員”反饋需要資助但沒有得到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學生工作部(處)核實后及時給予資助。
(二)大額消費報告制度。為了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經濟問題,確保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及時得到有效資助,督促受資助學生合理使用獲得的獎學金,培養他們勤儉節約的習慣,杜絕浪費。對獲得各級各類獎助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一次性消費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向各學院學生辦報告并登記,填寫《大理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受助學生大額消費登記表》。
(三)誡勉談話制度,受助學生必須自覺接受監督。凡被“觀察員”或他人舉報認為發生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生活鋪張浪費,資助款項使用不當者,經學生工作部(處)調查核實后,對違反規定的受助學生進行誡勉談話,及時教育,經誡勉談話不改悔者學校立即終止資助,情節嚴重者將追回資助款。
(四)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于經查舉報材料屬實的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舉報必須實事求是,有根有據,不得誣陷他人、造謠中傷。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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