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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學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大理大學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20-12-04
作者:校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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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大學的性質和根本任務決定的,是學校教職工在黨委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為了完善學校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的落實,充分發揮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學校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大理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本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學校工會委員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與發揮教職工代表和工會組織在審議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干部,維護教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教代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團結帶領廣大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態參加和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而努力。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并討論學校的建設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教職工隊伍建設及校園建設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在學校權限范圍內,討論決定教職工集體福利、有關基金和福利費的管理使用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由全體代表會議或代表團團長會議討論通過學校聘任制方案、分配制度方案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五)按照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與紀檢、監察等部門做好校務公開的協調、監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必要時根據其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或黨委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
(六)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校工會商定的其它事項。
教代會的決定及意見、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定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加入工會組織成為中國教育工會大理大學委員會會員的教職工,均可當選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基層工會、直屬工會小組為單位,由二級教代會或教職工(工會會員)選舉產生。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名額為教職工總數的10%左右。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應有學校各方面人員,其中教學、科研人員及其它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各單位醞釀代表候選人名單時,在保證代表條件的前提下,注意婦女代表、少數民族代表、勞模(先進)代表、民主黨派代表的合理比例及各類代表的年齡結構。
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監督,代表離退休、工作調出校外,停薪留職或健康原因等不能履行職責的,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補選代表;代表因嚴重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應取消代表資格,可在原單位進行補選,并及時向教代會工作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按下列程序選舉產生:
(一)工會委員會提出教職工代表選舉方案、方法和步驟,報請校黨委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職工學習民主管理的有關知識,教代會的有關規定及代表選舉方案。
(三)在劃定選舉單位中,根據代表名額由教職工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由各選舉單位二級教代會或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四)選舉出的教代會代表經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后,由工會委員會通知選舉單位并張榜公布。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以就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按規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可以檢查教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可以參加對學校有關部門或各級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
(四)受學校邀請參加校長辦公會等相關會議,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相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六)因履行職責或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業務水平、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代表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工)職業道德,做好本職工作。
(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職工的思想工作,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五)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和評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和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教代會必須按期召開和換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者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并報經學校黨委同意,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也可以就相關問題組織代表進行書面表決。
(一)會議召開的程序和工作規范是:
1、大會議題的確定
由工會主席召開校工會委員會、教代會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討論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議程,報校黨委批準,提交教代會預備會通過。
2、征集提案
由工會委員會圍繞中心議題,在會前一周組織征集提案;提案須明確寫出所提問題的理由及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并由代表三人以上聯名提議或一人提議二人以上附議提出;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分類、立案。
3、起草報告
根據大會中心議題,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和其它有關文件,校工會負責起草工會工作報告和其它有關文件,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需提交教代會審議或表決的相關報告、方案、辦法或規章制度等材料,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起草提案落實情況的報告。
(二)校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代表預備會議。會議的內容;通過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教代會會議議程,決定教代會會議其它事項。
(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教代會正式會議。大會通過決議和議案時,采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其它方式進行表決。大會表決必須有出席會議的全體代表過半數以上方為有效。
(四)會議閉幕后,教代會代表團及代表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教職工傳達會議精神。工會組織有關專門委員會或代表檢查、監督會議決議的執行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基本職能是:負責大會期間組織領導工作;研究大會議題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成員從本屆教代會代表中產生,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干部,教師代表應占多數。由工會主席召開代表團長會議,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教代會預備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以相近部門工會為單位建立代表團,選舉代表團團長。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教代會換屆組織組在代表中提名,報校黨委審定,教代會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校工會主席召集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和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十九條 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是校工會委員會,校工會負責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教代會代表參加學校各項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宣傳教代會的性質、職權和作用,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法律、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增強教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
(二)參與紀檢、監察等部門做好校務公開的協調、監督工作。
(三)制訂召開教代會方案,提出教代會議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籌備工作和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
(四)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指導各代表團做好代表的培訓工作,提高代表素質。
(五)主持召開代表團長、校工會委員、工會和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
(六)組織指導各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發動教職工貫徹落實大會的決議;檢查監督大會決議的執行與提案的落實情況。
(七)指導和支持各代表團、專門委員會及部門工會民主管理的各項工作。
(八)接受和處理教職工及其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教職工及其代表的合法權益。
(九)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宜。
(十)學校應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它條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根據我校實際,建立并完善校屬單位(校屬學院、圖書館、后勤服務中心等)二級教代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大理大學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大理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廢止。
大理大學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