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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

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質量,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更好地發揮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示范引導和孵化培育作用,進一步促進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為推動云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譜寫好中國夢的云南篇章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按照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關懷人類、面向未來的思路,把研究回答新時代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作為主攻方向,注重體現繼承性、民族性,體現原創性、時代性,體現系統性、專業性,為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貢獻云南力量。

第三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著重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著重研究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哲學社會科學重要論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著重研究我國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理論問題、重大現實問題和重大實踐經驗總結;著重研究有利于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建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著重研究廣大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等。在加強應用研究的同時,重視基礎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扶持交叉學科、邊緣學科、新興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發展我省特色優勢學科。

第四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來源于省財政撥款,列入省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不斷增加項目經費投入。省社科規劃項目的預算、財務依法接受省財政廳的管理和監督。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

第五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工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堅持正確導向,突出質量水準,注重科學管理,服務專家學者,倡導和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

第六條 組織實施省社科規劃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社科界專家學者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報、公平競爭、嚴格評審、擇優資助的機制。同時,省社科規劃項目積極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州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隊伍。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和提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于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政策措施,對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二)審定通過和督促落實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省社科規劃項目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

(三)審批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審批省社科規劃項目;

(四)制定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辦法,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社科工作辦)作為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省社科規劃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向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工作;

(二)制定和實施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

(三)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的受理、審查,組織專家評審,立項報批;

(四)監督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

(五)組織省社科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審核、鑒定、驗收以及宣傳推介;

(六)指導、監督、檢查責任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的項目管理工作;

(七)承辦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內高等學校、黨校(行政學院)、社會科學院等科研院(所),黨政機關研究部門,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作為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和管理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和完善項目管理及經費管理使用實施辦法并報省社科工作辦備案;

(二)組織本單位本系統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

(三)審核本單位本系統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簽署明確意見;

(四)提供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的條件;

(五)跟蹤管理省社科規劃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第三章 規劃與項目

第十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設重大項目、年度項目、特別委托項目、社科研究基地項目、智庫項目等項目類型。

省社科規劃項目類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和不斷完善。不同類型項目的資助領域和范圍各有側重。

重大項目資助我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重大現實問題和重大實踐經驗總結,以及對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起關鍵性作用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

年度項目包括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理論創新和學術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基礎研究,以及對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專題性應用研究,青年項目資助培養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

特別委托項目資助因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重大課題研究。

社科研究基地項目資助有利于促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特色優勢學科發展、學術創新、人才培養、資源整合的基礎理論、現實問題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

智庫項目資助以戰略問題和公共政策為主要研究對象、以服務黨委和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詢為主攻方向的應用對策研究。

第十一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應當通過項目選題規劃明確優先支持的研究領域和范圍。項目選題規劃主要以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形式發布。制定省社科規劃項目選題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專家進行科學、充分的論證。

第十二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分基礎研究、綜合研究和應用研究,基礎研究和綜合研究的研究周期一般為2-3年,應用研究的研究周期一般為1-2年。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三條 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可以申請重點項目;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可以申請一般項目;不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的,可以申請青年項目,但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

(四)全日制在讀研究生不得申請項目。具備申報條件且工作單位在云南的在站博士后,從所在工作單位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一個年度只能申請一個省社科規劃項目,且不能以課題組成員身份參加其他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申請。課題組成員同年度最多只能參加兩個課題的申請。國家級、省部級各類研究項目未結項的項目負責人,不能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無具體承擔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應當根據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要求確定研究選題,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研究優勢和學術積累自主確定研究選題。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提交書面申請,并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社科工作辦。

申請人申請的研究課題與博士學位論文、博士后出站報告密切相關的,必須在申請材料中予以說明。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省社科工作辦在申請截止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者不符合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省社科工作辦對已經受理的項目申請,先組織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學科評審組專家進行會議評審,評審專家每年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重大項目視情況可通過答辯評審,擇優立項資助。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評審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應當從政治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研究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科研誠信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同時綜合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前期相關研究成果、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 省社科工作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對會議評審結果進行復核,提出擬資助項目。

省社科工作辦應當將擬資助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在公示期內,凡對擬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辦提出實名書面意見。省社科工作辦經調查核實予以回復。

第二十一條 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對擬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行使最終審批決定權。決定予以立項資助的,省社科工作辦及時予以公布,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責任單位。

第二十二條 特別委托項目的立項,由省社科工作辦提議,經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由省社科工作辦具體落實。

第二十三條 評審工作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并采取保密措施,確保評審工作不受干擾。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評審專家本人申請項目的,不得參加項目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工作人員是申請人、課題組成員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課題組成員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省社科工作辦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省社科規劃各類項目,委托管理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參與受委托管理的省社科規劃項目。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社科工作辦對予以立項的申請課題下發書面立項通知,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申請人按立項通知要求辦理正式立項手續。立項時間從立項通知印發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申請書》的承諾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高質量按期完成研究任務。

責任單位應當適時加強對省社科規劃項目的跟蹤動態管理。省社科工作辦定期不定期對項目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抽查,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中,對逾期未完成的項目實行定期清理制,能夠在清理期內完成的項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請。個別研究難度大、在清理期內確實無法完成的項目,須在期滿2個月前填報《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表》,經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社科工作辦審批。

第二十八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審核后報省社科工作辦審批:

(一)變更項目責任單位、改變項目名稱的;

(二)改變最終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有重大調整的;

(四)涉及重要敏感問題的研究成果(包括最終研究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準備出版、發表的;

(五)變更課題組成員的;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研究的申請,報省社科工作辦審批;省社科工作辦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研究的決定:

(一)項目負責人無力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二)項目負責人在其他學術研究活動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臨近資助期滿未取得實質性研究進展的;

(四)最終研究成果質量低劣的,或者最終研究成果未經批準擅自公開出版的;

(五)嚴重違反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

第三十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工作辦可以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

(一)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項目研究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項目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最終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六章 經費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須嚴格遵守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印發的《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確保經費安全規范使用。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自收到立項通知后,填寫《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經費回執》,按照批準的資助經費數額編制經費支出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報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審批后報省社科工作辦備案。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三十三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實行一次核定、一次撥付責任單位,包干使用、超支自補;責任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單獨建賬、專款專用;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批準的經費支出預算科學合理使用經費。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會同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整理項目歷年收支賬目,如實填報經費決算。

第三十五條 被終止或被撤銷研究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及其責任單位按要求原渠道退回剩余項目經費或已撥項目經費后,由省社科工作辦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第三十六條 責任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妥善保存經費開支的賬目和憑據。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要主動配合審計部門、上級財務管理部門以及省社科工作辦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責任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七章 結項鑒定與成果宣介

第三十七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最終研究成果必須通過同行專家鑒定和省社科工作辦審核、驗收后,方可正式結項、公開出版。

第三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自項目資助期滿30日內,如實填寫《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鑒定結項審批書》(以下簡稱《結項審批書》),經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后,連同最終研究成果報省社科工作辦。

第三十九條 省社科工作辦對《結項審批書》和最終研究成果進行審查,最終研究成果必須符合批準立項的設計內容和形式,審查合格后由省社科工作辦組織專家鑒定,原則上在3個月內完成鑒定工作。

最終研究成果鑒定一般采取雙向匿名通訊鑒定或會議鑒定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分類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每個項目的鑒定專家原則上不少于5人,由省社科工作辦按學科就近和回避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思想作風正派、客觀公正、有較高學術理論水平、政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進行鑒定。

第四十一條 鑒定組織者需對鑒定專家人選、鑒定過程中的具體內容嚴格保密。鑒定結項時對需要進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請鑒定的項目,由省社科工作辦匯總鑒定專家(匿名)的意見反饋給項目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鑒定通過后,由省社科工作辦頒發結項證書;鑒定未通過的,可以對研究成果修改后重新申請鑒定。

第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以申請免于鑒定:

(一)階段性成果獲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含)以上獎勵或者其他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含)以上獎勵的;

(二)項目研究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獲得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同志肯定性批示并被省級有關部門采納且能提交相關證明的,或被我辦《成果要報》采用2次以上的;

(三)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研究期間以第一作者發表相關階段性研究成果,重大項目有3篇以上,重點項目有2篇以上,一般項目、青年項目有1篇以上論文發表在 CSSCI 來源期刊的,或有1篇以上研究成果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理論版、《求是》《中國社會科學》上署名發表的,或有1篇以上論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全文轉載的;

(四)經省級有關部門認定成果內容涉密不宜公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

對于符合以上條件予以結項的項目,由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提出成果等級建議,報省社科工作辦審批確定。

第四十四條 省社科工作辦、責任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積極宣傳推介省社科規劃項目優秀成果及項目研究中涌現出的優秀人才,并建立穩定的宣傳推介載體和渠道。

省社科工作辦應當將具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和決策參考價值的項目研究成果及時摘編《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要報》,報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和部門。

委托管理單位和責任單位如向省部級及以上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交有決策參考價值的項目研究成果,必須同時報送省社科工作辦。

第四十五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研究成果公開出版和發表,或者向省部級以上有關領導和部門報送時,應當注明“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資助”。涉及政治敏感問題的研究成果,在以“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資助”名義發表,或向有關部門報送材料,或以項目負責人、參與者等名義接受媒體采訪之前,須報省社科工作辦備案或審批,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第八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六條 省社科工作辦嚴格按照中央、省委及主管部門關于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結項等項目管理過程中的誠信行為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省社科工作辦給予警告并取消申報資格;其申請項目已獲得資助的,省社科工作辦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省社科規劃各類項目。

第四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終止研究或撤銷項目處理。

(一)不按照申請書的承諾開展項目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有嚴重違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

(四)違規使用、侵占、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四十九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和第四十八條,被終止研究項目的,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將項目剩余經費按原渠道退回,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被撤銷項目的,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將項目已撥經費按原渠道退回,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

第五十條 省社科工作辦建立項目申請人、負責人的信譽檔案,并將其作為批準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一)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職責的;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四)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工作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六)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的,或對項目經費管理失職、失責的。

第五十二條 評審(鑒定)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辦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

(一)未履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與評審有關信息的;

(四)未客觀公正評審項目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 省社科工作辦對評審(鑒定)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鑒定)專家信譽檔案。

第五十四條 省社科規劃項目評審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與評審有關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評審工作中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省社科規劃教育學單列、藝術學單列等項目管理工作,分別委托省教科院、省民族藝術研究院等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委托管理單位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委托管理單位要明確定位、分類施策、分類管理,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負責委托項目的立項評審、中期管理、經費使用、鑒定結項、宣傳推介等全過程工作,加強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一切工作都要堅持客觀公正、質量第一、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實施管理,嚴把項目“入口關”和“出口關”,嚴禁降低標準、降格以求。經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省社科工作辦對委托管理質量不好的單位有權取消委托管理項目的資格。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社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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