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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省校項目結項驗收辦法.docx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咨詢建設省級重點學科成果鑒定(評審)和驗收暫行實施辦法

(201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推動、落實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項目的順利進行,規范項目的管理,提高合作項目的合作效益,保證項目研究及建設成果的質量,特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項目特指經過省院省校協調領導小組正式審批立項并給予了相應經費資助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和合作咨詢建設省級重點學科。

第三條 合作項目一經批準立項并簽訂項目實施合同,即成為具有約束力的項目協議,合作雙方及項目負責人均須嚴格履行,未經省教育廳科技處同意,不得隨意更改。項目的實施合同是項目申請結題驗收最主要的依據。

第四條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辦公室(省教育廳科技處)對教育合作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及咨詢、建設省級重點學科的執行情況有督促、指導、評估的責任和義務,并具體組織和管理對合作項目的成果鑒定(評審)及驗收。

第二章 成果鑒定(評審)

第五條 凡省院省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最終形成的成果均需由省教育廳或委托省有關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進行鑒定或評審,咨詢、建設省級重點學科不用進行鑒定或評審。省院省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責任人可選擇會議鑒定(評審)或通訊鑒定(評審)方式進行。

第六條 項目研究完成后,擬鑒定(評審)的成果由項目負責人總結并填寫《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成果鑒定(評審)申請表》,向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鑒定(評審)申請,并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同時向單位財務部門和監審部門提出項目經費審計要求,由單位監審部門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

第七條 申請鑒定(評審)的成果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全部完成項目研究計劃內容;

2.成果資料和有關文件齊全;

3.成果只能申請鑒定(評審)一次,并以云南方承擔單位為主申請鑒定(評審)。

第八條 鑒定(評審)專家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熟悉被鑒定項目所涉及的學科領域,并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3.思想正派,學風嚴謹,道德高尚;

4.身體健康,能認真閱讀和研究鑒定材料。

項目所屬單位的專家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鑒定(評審)工作。

第九條 省教育廳科技處對項目的承擔單位的鑒定(評審)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批復。同意組織鑒定(評審)的,提出鑒定(評審)的時間、鑒定(評審)形式和鑒定(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同意組織鑒定(評審)的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條 會議鑒定(評審)的程序和有關規定:

1.鑒定(評審)申請單位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項目鑒定(評審)材料送給參加鑒定(評審)的專家;

2.申請鑒定(評審)的單位應在鑒定會前認真做好會務的準備工作;

3.鑒定(評審)會中專家根據已經審閱的鑒定(評審)材料和聽取的項目技術報告提出質疑;課題組必須據實回答專家提出的問題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4.鑒定(評審)會評議由鑒定專家委員會獨立進行,組織鑒定(評審)單位和主持(評審)鑒定單位可以派代表列席會議(其它人員一律不得參加),了解和監督專家評議情況;

5.鑒定(評審)專家委員會評議的內容按本辦法第八條要求做。經過評議,由專家委員會討論并指定的專家起草鑒定(評審)意見,鑒定(評審)意見中應明確寫有“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參加鑒定(評審)會的專家和列席會議的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會議評議的情況對外泄露。

6.鑒定(評審)意見形成以后,鑒定(評審)專家委員會成員在鑒定(評審)意見原稿和《鑒定(評審)證書》中簽字;經專家簽字的鑒定(評審)意見原稿由組織鑒定(評審)單位存檔,復印件交項目完成單位填寫《鑒定(評審)證書》用。

7.鑒定專家委員會可由七至十三人組成,其中包括1至2名由組織鑒定(評審)單位指定的云南省高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并由其擔任專家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一條 申請通訊鑒定(評審)的項目,其咨詢報告必須由廳級以上部門加蓋公章的書面采納意見或由廳級以上領導批示的相關文件。

其按以下程序和有關規定執行:

1.組織鑒定(評審)單位選聘5至7名通訊專家組成通訊評議專家組,并指定其中的云南省高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或省外著名專家擔任正、副組長;

2.主持鑒定(評審)單位將批復同意鑒定(評審)的復印件、《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項目通訊評議表》(以下簡稱《通訊評議表》)和鑒定(評審)資料送通訊評議專家組審閱。

3.主持鑒定(評審)單位在收到通訊評議專家送回的已填寫通訊評議意見的《通訊評議表》后,將此《通訊評議表》送通訊評議專家組正、副組長,綜合專家的評審意見,寫出評審意見,簽字后送回主持鑒定(評審)單位。

4.通訊鑒定(評審)意見原件和《通訊評議表》由組織鑒定(評審)單位存檔,鑒定意見復印件交項目完成單位填寫《鑒定(評審)證書》用。

第十二條 通過鑒定(評審)的成果應填寫成果鑒定(評審)證書并簽章認定。

第三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三條 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項目、咨詢建設省級重點學科在成果鑒定(評審)和建設周期期滿之后,應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由省教育廳科技處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申請通訊鑒定(評審)的人文社科項目,通訊評議專家通過評審且項目經費經單位監審部門審計使用合理,免于驗收,直接辦理結項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總結報告

3.合作方工作總結

4.成果鑒定(評審)報告

5.主要成果、論著

6.項目實施合同書

7.項目經費決算表和經費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申請及有關材料由承擔單位云南方業務主管部門在項目期滿二個月之內統一報省教育廳科技處審查,符合驗收條件的,由省教育廳科技處統一確定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除云南方項目負責人、主要完成者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參加外,合作方項目負責人也必須到會參加驗收。項目驗收采取專家答辯的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根據實際,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項目的鑒定(評審)和驗收可同時進行,也可以分步進行。

第十九條經驗收合格的項目,辦完有關手續后即可正式結題。

第二十條 申請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任務不到90%;

2.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不真實、資料不齊全;

4.擅自修改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5.無故超越建設、研究周期或研究期限半年以上者;

6.經費使用存在明顯不合理或違規現象。

第二十一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整改,并在1~3個月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3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省有關項目。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科技處負責解釋并在實施過程中加以補充和完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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